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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三线企业税收政策问题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2001]65号颁布时间:2001-11-05

     2001年11月5日 冀财税[2001]65号 秦皇岛、廊坊、邯郸、石家庄、保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三线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退税程序,仍按照财 政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与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一般增值税“先征 后返”申报审核审批办法》(财驻冀监字[1999]第4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三线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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