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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考察审定发票定点印刷厂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征发[1994]10号颁布时间:1994-12-29

     1994年12月29日 冀国税征发[1994]10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发票印刷环节的源泉控管,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普通发票的管理现状, 经省国税局研究,决定对发票定点印刷厂(负责印刷国税发票的印刷厂)进行重新考 察审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考察确定发票定点印刷厂工作,是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征管工作的需要, 也是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杜绝利用发票进行偷税、逃税和其它经济犯罪的 重要措施,各级国家税务局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 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对印刷企业进行综合考察,填写“承印发票申请审批表” (附后)一至三份于1995年2月20日前报送省国税局征管处。省局对各地报送 的发票定点厂进行审查或实地考察,同意后向印刷企业颁发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 《发票准印证》,原河北省税务局颁发的《发标准印证》同时作废。   三、由于国税系统所管业户普通发票用量减少,省国税局从严格管理的角度出发, 决定压缩我省原有发票定点厂数量,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具体名 额分配为唐山市、石家庄市三家,其它地市均为两家。   四、考察发票定点厂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严格掌握。从明年开始,省国税局对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将采取新的措施, 包括增加防伪措施,提高发票印制质量等。因此,要求各市、地一定要严格掌握定点 印刷厂的条件。   五、重新颁发的《发票准印证》是今后印制发票企业印制我省国税系统发票的唯 一合法凭证,无此证者均不得承印国税系统的发票,违者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 理。               承印发票申请审批表   企  业          经  济       税务登   名  称          性  质       记证号                 主  管       营  业   地  址          部  门       执  照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核算形式   发票监制员        职  务       开户行及帐号   生产经营   范  围   生产经营规模(   主要机器设备)   甲                 市、地   请                 国家税   单             (章) 务局意        (章)   位         年  月  日  见        年  月  日   省国家   税务局                         (章)   意见                        年  月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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