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20日 冀国税函[2001]26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1]5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唐山、承德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唐山、承德分公司,2001年度分别按应纳所得税额的
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分季度预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
家庄分公司(以下简称财险石家庄分公司)及其所属各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以下简称寿险石家庄分公司)及其所属各支公司,
2001年度合并盈亏后按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统一由财
险石家庄分公司、寿险石家庄分公司汇总缴纳,分季度预缴。其他有关纳税事宜,按
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
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1]80号)
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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