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计划委员会、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部门配合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5]53号颁布时间:1995-06-12
1995年6月12日 冀地税发[1995]53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计委、经贸委:
几年来,在税务部门的努力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支持下,我省固定资产投资方
向调节税征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使投资方向调节税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固
定资产宏观调控、调整产业结构和平衡财政收入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促进和调节作用。
为了加强部门配合,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特通知如
下:
一、认真执行好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征管办法。重申由原省税务局
与原省计经委共同颁发的冀税发[1992]2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税目、
税率和应纳税额审定办法的通知》和冀计经基[1991]912号文《关于实施投
资方向调节税条例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仍符合新税制精神,通知中,对计划管理职
责范围、税目税率审定办法和操作程序以及投资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都明确作了规
定,望各市地、各部门继续遵照执行。
二、实行逐级备案制度。市、地、县(市)计划主管部门的年度计划投资项目,
其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经同级税务机关审定后正式下达计划,并向上一级计委、经
贸委、地方税务局备案。上级税务机关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要在收到备案件10日内
予以纠正。
三、各级计划部门在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中,须加注“此计划项目所列投
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已经省(或市、地)地税局审定同意”字样,以
便各级税务机关和基层征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公务。
各级税务、计划部门要密切合作,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各项征管办法,提高控管
能力和征管水平,切实把投资税征收工作做出成效,为建设经济强省做出贡献。
附: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执行意见
1994年5月18日至20日在沧州市召开了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工
作会议。会上,就有关政策业务问题进行了讨论。会后,省局对这些政策业务问题又
做了进一步研究。这些问题在国家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做为我省的执行意见:
一、为改变城市面貌,加快现代化城市建设,对旧城改造和危房拆除重建投资项
目,不论原地或易地建设,原面积部分按零税率或在计税时予以扣除,超面积部分按
适用税率征税。
危房拆除重建,必须有危房鉴定证明,原地或易地建设以不改变建设单位和用途
为原则。
二、对省级投资计划中的小型基建项目中属中央补助性投资部分,可按零税率掌
握。但不得扩大范围。
三、为支持住房制度改革,鼓励个人集资建房,减轻国家负担,对在基建计划中
列明“职工集资”或“个人集资”的投资部分,适用零税率。
“个人集资”的认定,在省局没有统一办法之前,各地可执行自定办法。
四、为支持“三线”企业战略转移,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对国防科工委和军队
系统的“三线”企业搬迁项目统一按国税发(1992)135号的通知执行。即
(1)工业项目,除适用零税率的之外,依规定按5%税率的项目,减按0%税率;
规定15%税率的减按5%税率;规定30%税率的纳税项目不变。(2)职工宿舍,
未超原面积部分,适用零税率,超原面积部分按5%税率计征。(3)其他非生产性
项目,按现行统一规定所适用的税率征收。
五、对经县以上政府批准建设的集贸市场投资,按5%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在全国和全省有影响的小商品市场建设及重要生产资料专业市场建设,可按零税
率对待。
六、为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根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1992)第265号精
神,对利用房改基金投资建设的住宅,其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
七、为了支持黄骅港建设,按省长办公会议纪要(1993)第447号三条四
款精神,对黄弊港后方办公、生产、服务设施建设,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
八、省政府冀发(1993)12号文对我省高校的基建和校办企业技改项目
(含三产)及校园周边开发,其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适用税率计征。
九、对在生产区内进行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项目投资,凡税目注释中注明适用
零税率之外,均统一按规定的适用税率征税。
十、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10号《关于加快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发展的
决定》和国家局1993年6月广西北海会议精神,对我省纳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
计划》的40个县、区(名单附后)的乡镇企业在本县境内进行的生产性建设投资项
目,可适用零税率。
十一、河北省计委、河北省税务局冀计经投(1993)94号通知中所称金融
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和交通银行的各级机构。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可比照执行。
十二、投资方向调节税年终结算和竣工清算掌握的财务口径:
1.对执行《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纳税单位,固定资产实际完成投资额包
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
2.对不适用《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纳税单位,固定资产实际完成投资额
应在“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和“开发产品”科目中反映。
3.更新改造投资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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