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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5]71号颁布时间:1995-08-08

     1995年8月8日 冀地税发[1995]71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 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该文等七条新房与是新房的界定问题,经研究做如下补充规定:建成后未使 用的房产为新房。凡已经使用的房产,不论其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如何,一律为旧房。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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