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1995]151号颁布时间:1995-09-18
1995年9月18日 冀地税函[1995]151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调查了解,各地地税机关在一些地方税政策理解上和执行当中存有不尽一致
的地方。为了统一税政,便于征管,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主要用于营业运输的柴油机动三轮车,均应缴纳车船使用税,年税额定为
每辆40元。
二、经过清产核资的企业房产,凡属于县以上房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并且按
照评估后的房产价值调整了企业“固定资产”房产原值的,应按照调整后的房产原值
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计征房产税。
三、各地根据需要调整土地使用税地段税额的,均应按照《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
税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每平方米年税额适用幅度进行调整,不得超越《办法》中规
定的幅度和权限自行审批。省、辖市调整地段年税额的须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县
和县级市调整地段年税额的须报省辖市、地区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并报省地方税务机
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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