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机构收取的养老保险基金及有关收益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冀地税二发[1994]11号颁布时间:1994-11-10
1994年11月10日 冀地税二发[1994]11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
号)和《河北省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养老保险金社会统筹规定》(省政府第61号令)
等有关规定,我省对企业职工实行养老保险全省统筹。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对社会保
险机构收取的养老保险基金、基金存款利息和利用基金委托银行放贷并入基金的利息
及管理机构从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一律免征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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