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流转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机传2号颁布时间:1993-12-30

     1993年12月30日 冀机传2号 各市、地税务局:   为保证新税制顺利推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几个业务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略) 五、(略) 六、关于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原征收资源税的产品,其纳税地点暂维持现状, 即在企业核算地缴纳。新开征资源税的产品,纳税地点按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执行。 七、关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根据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 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对起征点暂规定如下: 增值税: (一)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 省辖市各区(不含县级市,下同) 1500元 其他地区 8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 省辖市各区 600元 其他地区 300元 (三)按次纳税的销售额,每次(日)50元 营业税: (一)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 省辖市各区 600元 其他地区 3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营业额,每次(日) 50元 八、关于娱乐业的适用税率。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对娱乐业 适用税率应由省政府确定。在省政府未作出规定前暂按以下规定掌握:歌厅、舞厅、 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高尔夫球场座落在石家庄、唐山、邯郸市各区的,适用 15%的税率;座落在其他省辖市各区的,适用10%的税率;座落在县(市)的适 用5%的税率;经营其他娱乐业,不论座落何地均适甩5%的税率: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