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流转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机传2号颁布时间:1993-12-30
1993年12月30日 冀机传2号
各市、地税务局:
为保证新税制顺利推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几个业务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略)
五、(略)
六、关于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原征收资源税的产品,其纳税地点暂维持现状,
即在企业核算地缴纳。新开征资源税的产品,纳税地点按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执行。
七、关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根据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
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对起征点暂规定如下:
增值税:
(一)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
省辖市各区(不含县级市,下同) 1500元
其他地区 8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
省辖市各区 600元
其他地区 300元
(三)按次纳税的销售额,每次(日)50元
营业税:
(一)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
省辖市各区 600元
其他地区 3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营业额,每次(日) 50元
八、关于娱乐业的适用税率。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对娱乐业
适用税率应由省政府确定。在省政府未作出规定前暂按以下规定掌握:歌厅、舞厅、
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高尔夫球场座落在石家庄、唐山、邯郸市各区的,适用
15%的税率;座落在其他省辖市各区的,适用10%的税率;座落在县(市)的适
用5%的税率;经营其他娱乐业,不论座落何地均适甩5%的税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