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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话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1995]88号颁布时间:1995-06-02

     1995年6月2日 冀地税函[1995]88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前,省政府规定对农村电话企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执 行新税制后,按规定恢复征税。为了支持我省农村电话企业的发展,其税收问题按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农话企业给予税收支持的通知》 (冀政办函 [1995]59号)办理。即:从1994年至2000年,将农话企业每年上缴 的所得税、营业税,经当地政府批准后财政列支返还给农话企业。   各市、地税务局接此通知后,应加强对农村电话企业营业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应征税款要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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