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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4]26号颁布时间:1994-12-23

     1994年12月23日 冀地税发[1994]26号 各市、地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4)财税字第077号《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 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 策的通知      1994年11月22日 (94)财税第077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现对你行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及税收返还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税制改革所有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单位都应依法纳税的要求,为统一税 收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依法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鉴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初期的实际困难,为了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对中 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在五年内全部返还。其中,属于 中央收人的返还,由中央金库退付;属于地方收入的返还,由地方金库退付。返还的 “两税”均作为国家对银行的资本增资。   三、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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