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4]26号颁布时间:1994-12-23
1994年12月23日 冀地税发[1994]26号
各市、地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4)财税字第077号《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
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
策的通知
1994年11月22日 (94)财税第077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现对你行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及税收返还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税制改革所有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单位都应依法纳税的要求,为统一税
收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依法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鉴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初期的实际困难,为了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对中
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在五年内全部返还。其中,属于
中央收人的返还,由中央金库退付;属于地方收入的返还,由地方金库退付。返还的
“两税”均作为国家对银行的资本增资。
三、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