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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监制章和底纹纸印制管理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4]16号颁布时间:1994-10-22

     1994年10月22日 冀地税发[1994]16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税务机构分设后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 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目前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发票监制章和底纹纸的印制管理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监制章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刻制,各市、县集中购领,并建立发票监制 章登记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刻、伪造、转借发票监制章。     二、新发票监制章的式样除下环刻制“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外,其规格、形状、 字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不变。   三、新发票监制章自1994年11月1日起启用,原发票监制章同时作废,并 由市、县地方税务局集中收回,上交市、地地方税务局。   四、发票监制章实行以旧换新制度。承印发票的企业,必须建立发票监制章领、 用、存登记簿,实行专人负责制,保证发票监制章的安全。   五、发票底纹纸仍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底纹纸由市、地地方税务局统一印 制。   六、批准承印发票的企业,应凭县、市发票监制机关证明领取发票底纹纸,并建 立发票底纹纸登记簿。妥善保管,不得散失。   七、发票监制章和底纹纸,应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八、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监制章和底纹纸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定期检查,严防疏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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