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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省属企业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5]81号颁布时间:1994-10-20

     1994年10月20日 冀地税发[1995]81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了加强对省属企业的税收管理,保证省级税收收入,理顺工作关系,根据冀地 税发[1995]10号文件《关于明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征管范围的通 知》,现就税务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对有缴纳省级税收收入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分别建立底册, 并抄送给省直属征收局或其征收分局。   二、1995年以来省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省属国有企业直接投 资开办、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和实行自 收自支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各种经济实体,其税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凡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地方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向省 直属征收局或征收分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只缴纳地方税的纳税人,应依照征管法的规定,向所在市(地)地方税务局 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3.未设省直属征收分局的地方,纳税人应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 务登记。   4.税务登记证由主办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发(待总局制发统一式样后补 发)。   三、省直属征收局和各有关市(地)地方税务局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将 登记的情况向对方传递。未设直属征收分局的地方税务局,应将有缴纳省级税收收入 的纳税人分别登记造册,抄送省直属征收局或征收分局,以便加强省级地方税收的征 收管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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