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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2]23号颁布时间:2002-03-18

     2002年3月18日 冀地税发[2002]2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各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省农垦局:   根据《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2001]第25 号令)的规定,从今年3月1日开始,我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 社会保险费)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入库,为了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现将有关征缴入库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银行设有结算帐户的缴费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时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 费人持现金自行到银行缴纳的,也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费人持现金直接向地方 税务机关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向缴费人开具税收完税证,作为缴费人的缴费凭证, 并于当日或次日开具税收汇总缴款书缴入国库。   税收通用缴款书一式六联,缴费人在办理完毕缴费手续后,将第六联(存根)交 主管地税机关,由税务机关反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为了保证社保部门的需要,省地税局议定,将税收汇总缴教书增加第六联“存根” 联次,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会计凭证。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理完毕缴库手续后, 定期上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并及时反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征收社保费时税收票证的填用方法是:“税种”栏目分别填写基本养老保险 费和失业保险费;“预算科目”栏目分别填写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编码为 830101,企业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收入、编码为830102,企业化管理 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编码为830103,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 纳金罚款收入、编码为830104,失业保险费、编码为830201,失业保险 费滞纳金罚款收入、编码为830202;预算级次按照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参保关系 分别填写省级、市级和区县级;“品目名称”栏目分别填写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养老 保险或单位失业保险、个人失业保险;“课税数量”栏目填写报告期末实际缴费人数; “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栏目分别填写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之和及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税率或单位税额”栏目分别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申报表填列的单位费 率、个人费率填写;其他栏目同税款征收一致。   三、关于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管辖缴费单位的缴库问题。   (一)缴费单位座落在石家庄市的,直接到省直属征收局办理缴库手续后,就地 缴入省级国库。   (二)缴费单位座落在石家庄市以外的,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其社会保险 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就地缴入省级国库,有关县级局定期向省直属征收局反馈征管信 息;省直属征收局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并按《实施细则》规定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或省农垦局社会保险所反馈有关票据和分户缴费情况。具体事宜由省直属征收局与有 关市局及县级局协商确定。   四、及时、足额地征收社保费是关系社会发展和稳定的一件大事,各级财政部门、 地税部门和人民银行一定要加强沟通,搞好协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征收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保证社保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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