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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2]52号颁布时间:2002-05-24

     2002年5月24日 冀地税发[2002]5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近日,有些市局反映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冀国税发[2002]31 号)下发后,实际操作中有些企业的所得税征管界限不明确,个别纳税户变更工商登 记和税务登记,未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征管范围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等问 题。为全面正确贯彻总局文件精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规范征纳双方行为,堵塞税 收漏洞,现对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的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其企业 所得税(含应缴未缴、汇总缴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原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 理的。   二、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注册,2002年1月1日后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及在税务检查中被发现漏 登记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按原管理权限应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三、2002年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 企业所得税原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变更登记包括: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 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 期限以及增设或撤消分支机构 。   四、2002年1月1日后,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 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征收管理的。(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 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五、2001年12月31日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 业和联营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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