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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三改”企业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减免税务登记收费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2]141号颁布时间:2002-07-19

     2002年7月19日 冀地税函[2002]14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切实减轻改革改组改造(以下简称“三改”)企业负担和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 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 [1998]1077号)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 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号)精神,现对“三改”企业 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标准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三改”企业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凭有关批准文件、章程、协 议书、合同、营业执照等材料每证收费减为10元。   二、对下岗职工个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县(市、区)级及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核发的《下岗证》,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各市局在向省局上缴税务登记证工本 费时,要将这两部分证件的发放数量和收费金额单独注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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