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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9]87号颁布时间:1999-04-20

     1999年4月20日 冀国税发[1999]8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省局有关规定,为了建立健全我省国税 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法规 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 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 家政策、法规,促进廉政建设。各级国税局设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专职内部审计 人员。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 政策,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各项税收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各级国税机关的经费收支、财务管理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 纪律、财会制度情况。   (三)各类专项工作的财务收支。   (四)领导干部离任审计。   (五)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及所属单位、有关部门按时 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帐表,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对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财经纪律的行为,可提出处理及改进意见,并 有权给予二定的经济处理、处罚。对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并向 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反映。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 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单位领导 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 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报送本单位领导人审批。经批准的审 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四)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 单位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及时处理。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即通晓审计及会计理论,熟悉财 会制度以及与审计相关的各项法规、制度,了解掌握现行的税收政策、法规。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视其情节 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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