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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对代征基金手续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冀国税函[1999]273号颁布时间:1999-11-25

     1999年11月25日 冀国税函[1999]27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各种代征基金手续费的收支管理,严格财经纪律,现将《河北省国家 税务局关于对代征基金手续费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关于代征基金手续费管理的规定      1999年11月25日   为了规范我省国税系统代征基金手续费的财务管理,保证代征基金手续费的合理 使用,减少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现对代征基金手续费的管理、使用规定如下,请严 格遵照执行。   一、代征基金的审批。各县、区级国税局为地方代征基金必须上报市国税局审批, 市国税局批准后方可代征,未经市国税局批准,各县、区国税局不得私自为地方政府 代征任何基金。   二、代征基金的缴存。各种代征基金要严格按市局批准的文件办理代征手续,并 存入规定帐户,各级税务部门不得将代征基金存入本单位经费帐户,以加大往来资金 结余。   三、代征基金手续费的收入。取得代征基金手续费,必须有当地政府等有关部门 的正式文件,按照文件明确规定的办法、比例和时间取得。   四、代征基金手续费的管理。要严格按财务制度办理有关手续,保证手续齐全, 确保其来源的合理、合法性。   五、代征基金手续费的核算。取得的代征基金手续费,必须纳入单位统一预算管 理,列入单位“其他收入”的有关科目进行核算,各级国税局一律不准单设帐户,严 防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按违反纪律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六、代征基金手续费的使用。取得的手续费,要按规定用途使用,印制有关的帐、 证、表、册,购置相关的办公设备等业务开支,用于奖励代征和管理人员,结余弥补 经费不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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