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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1999]279号颁布时间:1999-12-01

     1999年12月1日 冀国税函[1999]27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票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4 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税收票证工作实际情况,现将开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 所得税和新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后税收票证工作存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 下:   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票证使用   外籍个人等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后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应由纳税 人持储蓄机构开具的载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额的利息结付清单,到当地主 管税务机关换开“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出于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是新增设的票证, 因此,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印发前,可暂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代替,省局将按 总局规定从2000年7月1日起,全部使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届时不再另 行通知),   各储蓄机构代扣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向国库汇总缴款时,必须填开 “税收通用缴款书”缴库,缴款书的“注册类型”栏填写“个体”   二、关于上报征税专用章和退库专用章印模的规定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1998] 77号)规定,征税专用章和退库专用章统一刻制,并报省局存档备查。但个别市局 印章刻完后没有上报省局,望抓紧时间上报。此项工作列入省局计会工作考核目标进 行考核。   三、关于向企业发放税收通用缴款书必须登记备案的问题   近期发现部分基层征收单位没有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的要求向企业发放税收地用缴款书,没有认真登记号码、数量备案,影响了征管质量 的检查等工作的开展,请各地迅速纠正,尽快按要求建立帐目并发放票款结报手册, 认真严肃地进行核算。已发出但没有登记入帐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没有给企业发放票 款结报手册的征收机关,应立即纠正并按《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12 月25日以前补齐手续上报省局。今后票证检查中,如发现以上问题仍未纠正的,省 局将列为印度考核扣分项目并通报批评。   四、关于税收通用缴款书联欢的传递   税收通用缴款书第5联是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的;第 6联是基层税务机关留存。纳税人自行填开的由缴款单位(人)送基层税务机关。新 的票证边联说明已经很清楚,请自行检查纠正过来,各市局要督促县级税务机关经常 对基层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认真做好票证管理各项工作,为2000年全省票证管理 上台阶打下良好基础。   五、关于票证管理相关资料的报送   在1999年票证管理相关资料的报送工作中,存在有的单位没有按时间要求报 送,或报送质量不高等问题。希望各市局,按时间要求及时报送,不得以任何理由延 误时间影响省局开展工作。   六、关于税收票证销毁的问题   目前有的市局符合销毁条件的票证,尚未销毁,特别是国税局已停用的印花税票、 老版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这些不再使用的票证长期存放在仓库中,既增加 了票证的不安全因素,又增加了票证管理成本。因此,各市局在近期对上缴的作废、 停用等已不再使用的票证集中进行一次清理工作。要求先报省局,后销毁。印花税票、 老版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集中上缴省局销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印制的税收 票证集中到市局销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票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15日 国税函[1999]743号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开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和新的《税收票证 管理办法》施行后税收票证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票证使用   外籍个人等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后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应由纳税 人持储蓄机构开具的载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额的利息结付清单,到当地主 管税务机关换开“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由于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是1998年增 设的一种新票证,一些地区还未开始印制和使用,因此,目前未印制税收转账专用完 税证的地区,应抓紧印制。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印发前,可以暂用“代扣代收税款 凭证”代替,但从2000年7月1日起,必须一律使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各储蓄机构代扣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向国库汇总缴款时,必须填开 “税收通用缴款书”缴库,缴款书的“注册类型”栏填写“个体”。   二、关于税收票证字号的印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 77号)规定,税收票证的字号必须包含票证印制年代,为便于彻底解决计算机20 00年问题,从现在开始,凡新印制的税收票证,其印制年代都必须使用4位数表示, 如2000年印制的票证,其字号中的印制年代为“2000”。   三、关于税收票证销毁   目前许多地区符合销毁条件的票证,特别是国税局已停用的印花税票和老版出口 产品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尚未销毁,这些不再使用的票证长期存放在仓库中,既增加 了票证的不安全因素,又增加了票证管理成本。因此,各地税务机关必须在近期对上 缴的作废、停用等已不再使用的票证集中进行一次清理销毁。考虑到不少地区目前需 要销毁的票证数量较大,各地在这次销毁票证时,除国税局停用的老版出口税票和印 花税票等特种票证必须严格清点,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监销外,其他各种票证的销毁 手续可适当简化,具体手续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定。   四、关于税收票证领用计划的编报   近年来,不少地区在向总局领用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和印花税票时,有的不报年度 领用计划,有的迟报领用计划,还有的上报计划领用数与实际领用数相差很大,这些 问题严重影响了总局票证印制和发放工作的正常安排,影响了税款征收工作的正常进 行。为此,总局重申:各地必须严格依照总局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准确编报出口货物 专用税票和印花税票领用计划,今后凡是不报、迟报或少报领用计划的,其后果一律 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票证主管负责人和票证主管人员负责。   五、关于税收票证报表的编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报1998年税收票证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 函[1997]6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报1998年税收会统年报有关 事项的通知》(国税函[1998]691号)规定,各省级税务机关应按会统年报 报送时间将《税收票证用存年报表》和《印花税票用存年报表》数据随税收会统年报 表一并用电子信箱传送总局,同时将纸质报表上报总局。但从1998年票证年报报 送情况看,票证报表报送中存在许多问题,有的错用1997年以前的表式,有的只 传数不报纸质报表,有的只报纸质报表不传数,有的漏报、有的迟报、有的数据有错, 造成总局票证报表的汇总工作无法进行。为此,总局要求各地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及时、 准确地上报票证年报。1999年票证年报凡是未按照规定要求上报的,总局将通报 批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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