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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冀国税函[1999]191号颁布时间:1999-08-25

     1999年8月25日 冀国税函[1999]19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 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540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          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9年8月9日 国税函[1999]54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 税管理办法,针对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反映的意见,现就有关外国驻华使(领) 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的退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国产物品”的范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 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 知》(国税发[1998]38号)中所述“中国产物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市场上 购买的已征税物品(包括进口物品)。   二、关于享受退还增值税的物品金额问题。考虑到目前市场上单位金额超过20 00元的日常用品较少的实际情况,现调整为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 领事官员在合理范围内每次所购单张发票金额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的自用设备及 物品予以退税。   三、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办公场所、住宅使用的建 筑材料及其消费的水、电、煤气、暖气等退税问题。本着互惠对等的原则,对外国驻 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办公场所、住宅使用的从中国市场上购买的建 筑装修材料和设备以及所消费的水、电、煤气、暖气等可予办理退税。   四、根据互惠对等原则,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自用汽 车修理修配的应税劳务可予办理退税。   五、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事宜,可按此比 照办理。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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