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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1999年度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的通知

冀国税函[1999]110号颁布时间:1999-05-31

     1999年5月31日 冀国税函[1999]110号 唐山市、邯郸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1999年度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 的通知》(国税函[1999]2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1999年度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的通                  知      1999年4月30日 国税函[1999]227号 北京、上海、重庆、湖北、四川、山西、江苏、辽宁、安徽、甘肃、山东、河北省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 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的有关规 定,现将经总局核准的1999年度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见附件)下达 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以产顶进”国产钢材免税手续。 附件:1999年度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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