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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冀国税函[1999]74号颁布时间:1999-04-20

     1999年4月20日 冀国税函[1999]7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 的通知》(国税发[1999]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                  知      1999年3月2日 国税发[199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于1998年5月12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 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8年7月31日 和1999年1月8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1999年1月8日起生效,自2000年1月1日起执 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8年5月15日以国税函[1998]301号 文件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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