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9]283号颁布时间:1999-11-13
1999年11月13日 冀国税发[1999]28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省局决定,从
2000年1月1日起,除石家庄市外,各市所辖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审批,由
各市涉外税收管理科(处)审批后,交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办理退库手续,不再上报
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审批。
从明年起,各市应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将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
退税申报表》(每户一联)报省局涉外处。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