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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9]282号颁布时间:1999-12-13

     1999年12月13日 冀国税发[1999]28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好我国政府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严格执行涉外税法及有关规定,确 实做好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涉及执行税收协定的预提所得税项目,应督促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各市 在查补预提所得税的过程中,对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前 应填写《外国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并出具对方国家税务当局签发的居民身份 证明。如不能事先提出居民证明并填写申请表,当地税务机关可先按税法规定税率征 税,并准其补办证明和填写申请表后退还其缴纳的税款。   二、要根据税法及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合同及附属资料,做到征税有理有据,减免 税符合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性强、征收强度大,而且易于发生税企纠纷,处理 不好很可能影响税务形象。为此,各市在征收预提所得税过程中,要根据税收协定、 涉外税法严格审查纳税人报送的合同等有关资料,在法律面前取信于纳税人。对无论 是该征税或免税的项目,都要对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进行耐心解释,树立良好的 税务形象。   今后,凡涉及征免预提所得税的项目,各市要将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上报省局涉 外处审定后,再作征免税处理。   三、各市对1998年以来已作结案处理的预提所得税项目进行一次复查,发现 问题及时纠正,避免发生不良影响,并于明年1月20日前将复查情况报省局涉外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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