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1999]284号颁布时间:1999-12-03
1999年12月3日 冀国税函[1999]28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7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移动通信公司有关纳税的
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省局审核确定的河北移动通信公司及其所属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共158
户(详见附件)。请你们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就地监管工作。
二、移动通信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报经市国家
税务局批准,其购置支出可以分期在税前扣除,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移动通信企业发生的设备、房屋修理费及其他修理费,经税务机关批准,可
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营业成本和费用。其中单项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在20万元
(含)以上的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2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各市国家税务局
确定。
四、称动通信企业的财产损失、弥补亏损等的审核、审批,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
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移动通信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先冲抵坏帐准备金,不足冲抵的部分,
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管理办法》(冀国税二发
[1995]60号)规定,报经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
六、为有利于税收管理,河北移动通信公司于每年决算前,将国家财政、劳动部
门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分解的工效挂钩方案、河北移动通信
公司向下属移动通信企业分配的工效挂钩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审核
确认后执行。
附件:河北移动通信公司所属158户汇总纳税企业名单
石家庄分公司:
辛集营业部、藁城营业部、井烃营业部、鹿泉营业部、
栾城营业部、正定营业部、晋州营业部、深泽营业部、
无极营业部、赵县营业部、新乐营业部、高邑营业部、
元氏营业部、赞皇营业部、平山营业部、灵寿营业部、
行唐营业部、矿区营业部
张家口分公司:
张北营业部、康保营业部、沽源营业部、尚义营业部、
怀来营业部、涿鹿营业部、怀安营业部、万全营业部、
蔚县营业部、阳原营业部、赤城营业部、祟礼营业部、
宣化营业部、下花园营业部
承德分公司:
兴隆营业部、承德营业部、隆化营业部、丰宁营业部、
滦平营业部、平泉营业部、营子区营业部、
双滦区营业部、围场营业部、宽城营业部、
秦皇岛分公司:
山海关区营业部、北戴河区营业部、昌黎营业部、
抚宁营业部、青龙营业部、卢龙营业部、
唐山分公司:
丰润营业部、丰南营业部、滦县营业部、滦南营业部、
乐亭营业部、迁安营业部、迁西营业部、遵化营业部、
玉田营业部、唐海营业部、缸窑营业部、新区营业部、
古冶营业部
廊坊分公司:
三河营业部、香河营业部、霸州营业部、永清营业部、
文安营业部、固安营业部、大城营业部、大厂营业部
沧州分公司:
任丘营业部、河间营业部、黄骅营业部、泊头营业部、
献县营业部、肃宁营业部、青县营业部、盐山营业部、
孟村营业部、海兴营业部、东光营业部、吴桥营业部、
南皮营业部
衡水分公司:
冀州营业部、枣强营业部、武邑营业部、深州营业部、
武强营业部、饶阳营业部、安平营业部、故城营业部、
景县营业部、阜城营业部
保定分公司:
定州营业部、涿州营业部、满城营业部、青苑营业部、
易县营业部、徐水营业部、涞源营业部、定兴营业部、
唐县营业部、望都营业部、涞水营业部、高阳营业部、
安新营业部、雄县营业部、容城营业部、高碑店营业部、
曲阳营业部、阜平营业部、安国营业部、博野营业部、
顺平营业部、蠡县营业部
邢台分公司:
临西营业部、清河营业部、平乡营业部、广宗营业部、
新河营业部、威县营业部、南宫营业部、宁晋营业部、
南和营业部、巨鹿营业部、临城营业部、柏乡营业部、
内丘营业部、隆尧营业部、任县营业部、沙河营业部、
邯郸分公司:
武安营业部、大名营业部、魏县营业部、曲周营业部、
丘县营业部、鸡泽营业部、肥乡营业部、广平营业部、
成安营业部、临漳营业部、磁县营业部、涉县营业部、
永年营业部、馆陶营业部、峰峰矿区营业部
河北移动通信公司所属直属单位:
河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
河北省邮电技工学校
*分公司全称:河北移动通信公司xx分公司
*营业部全称:河北移动通信公司xx营业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25日 国税函[1999]70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电信企业重组的有关决定和电信企业重组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为
保证电信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入库,现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由该集团公司100%投资管理的各级电信企业,
在1999年、2000年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1999年纳税年度为1999年4月1日至1999年
12月31日。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非电信企业和非100%投资管理的电信企业,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实行独
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电信企业,在企业改组、改
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审
核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电信企业,应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
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
127号)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
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
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