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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冀国税函[1999]283号颁布时间:1999-12-01

     1999年12月1日 冀国税函[1999]28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国税 函[1999]6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1999年9月29日 国税函[1999]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291号)中 进行了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在1999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 1999年内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包括企业1998年出口,在1999年内收 到的贴息款),以及企业在1999年内出口的商品,在下一年度收到的出口商品贴 息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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