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冀国税函[1999]159号颁布时间:1999-07-13

     1999年7月13日 冀国税函[1999]159号   石家庄、保定、张家口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1999]29 9号)转发给你们,对1999年1月1日后,因核定卷烟计税价格而少计征的消费 税税款,要及时足额补征入库。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1999年5月20日 国税函[1999]29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 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你省石家庄卷烟厂等3户企业生产的6个牌号规格的卷 烟按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牌号及最低计 税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石家庄卷烟厂  绿极品  25×(64十20)  13500元/箱           石家庄  硬盒翻盖        54元/条           红极品  25×(64十20)  6750元/箱           石家庄  硬盒翻盖        27元/条   保定卷烟厂   红佳宾  25×(64十20)  3500元/箱                硬盒翻盖        14元/条   张家口卷烟厂  太阳   25×(64十20)  6500元/箱                全包装         26元/条           太阳   25×(64十20)  7500元/箱                硬盒翻盖        30元/条           北戴河  25x(64+20)  4500元/箱                硬盒翻盖        18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 (5万支)上述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 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1999]51号)规定,暂按1998 年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应调 整计税价格。调整起始日期为1999年1月1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