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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1999]70号颁布时间:1999-04-20

     1999年4月20日 冀国税函[1999]7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11日 国税发[199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 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 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 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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