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1]195号颁布时间:2001-06-22
2001年6月22日 冀国税函[2001]195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
01]3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
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5月23日 国税函[2001]354号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交通银行
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交通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交通银行总行本部和上海分行等20个分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
10%比例就地预缴,其他所属各分行、直属支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
%比例就地预缴。
三、从2001年度起,交通银行及所属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表〉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交通银行及所属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1.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名单(略)
2.交通银行按10%就地预缴分行名单(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