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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搞好国地税协作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0]96号 颁布时间:2000-09-25

     2000年9月25日 冀地税发[2000]9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各级地税机关与国税机关在加强税收征管配合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双 方互相支持、协调联动,减少了漏征漏管,促进了征管质量提高和税收收入的稳步增 长。为进一步加强地税、国税合作,最大限度地堵塞税收漏洞,做到应收尽收,增加 税收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经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协商研究, 现就搞好国地税协作,强化税收征管工作做出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地税、国税机关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对税收事业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加 强征管配合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措施,抓出成效。各单位主要领 导要亲自抓,主管领导要具体抓,班子成员要配合抓,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各市要制 定符合本地需要、积极有效的措施,通过协调配合,全面加强征管,有效堵塞漏洞, 密切地税、国税关系,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   二、建立征管联系会议制度   各级地税、国税机关要建立征管联席会议制度。省局每半年,市、县(市、区) 局每季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要把联席会开成务实会,通过会议互通信息、互通有关资 料,共同分析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联合加强征管的措施,堵漏增收,实现征 管质量的全面提高。   三、交换税收征管资料,配合税务检查   (一)对于园地税共管户,基层地税、国税机关每月要相互交换有关税收征管资 料,加强信息交流,以便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等,实现堵漏增收。   (二)为提高征管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各级地税、国税机关对重点行业、重 点纳税人或某些偷逃税案件可以组织联合检查,但对检查结果应当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三)各级地税、国税机关在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问 题时,应当相互通报,分别查处。   四、进一步做好相互委托代征工作   (一)各级地税、国税机关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河北省地税局、河北省国税局 关于由国税机关代征无证增值税纳税户应纳地方税款的通知》(冀地税发[1997] 29号),近期各县(市、区)局要搞一次回头看,回顾文件执行过程中还有哪些问 题,哪些方面需要改进,需要双方互相沟通的情况可以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二)县(市、区)地税、国税机关根据工作实际,经双方协商,可以将非固定 业户应缴纳的税收、规费相互委托代征,其相互委托代征的有关税、费,由对方提供 相关税收票证,并严格按照收入归属入库,按月核对。   (三)对于采取委托代征税收的,其检查工作也可相应委托对方负责。   五、地税机关要严格监督运输单位正确使用发票,确保计入抵扣的运输发票的种 类及开具内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只限于从事公路运输单位开具 的或税务机关代开的运输发票。   六、税务登记换、验证工作要密切配合,个体建帐要相互承认,努力实现相关信 息共享,具体协作方式由各地地税局、国税局结合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各地接到通知后,要积极行动起来,认真作好此项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对 于配合不力、拖着不办、造成漏征漏管、税款流失的,省地税、国税局将给予通报批 评,并按照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级地税、国税机关要讲团结、讲大局、讲配合,围绕加强税收征管这一主题动 脑筋、想办法、定措施、抓落实,双方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铸造税收事业新的 辉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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