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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冀财税[2000]11号颁布时间:2000-05-15

     2000年5月15日 冀财税[2000]11号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2000]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我省2000年1月1日起发 生的退税要办理追缴。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23日 财税字[20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 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2号)规定的对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于1999年底执 行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2000年1月1日起,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 行。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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