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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1998]239号颁布时间:1998-11-23

     1998年11月23日 冀地税函[1998]239号   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最近,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审计厅 四家联合印发了《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冀财预字(1998) 第85号]。《帐户管理办法》要求对本单位现有银行帐户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并按 照该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开设银行帐户,办理《开户许可证》。同时,还明确帐户 管理应遵循“单位财务统一开户、撤销职能部门帐户、明确职责、规范管理、违规处 罚”的原则。   依照《帐户管理办法》的精神,11月9日局长办公会议定了我局现有银行帐户 保留、合并、撤销的具体意见。现将帐户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帐户的保留、撤销与合并   (一)保留9个帐户,其中:计会处(系统)、杂志社、工会、北戴河基地、征 收局各保留1个帐户,行政处(单位财务、招待所及食堂)、基建办[在建(办公楼、 宿舍楼)]各保留2个帐户。   (二)撤销或合并8个帐户:   1.撤销微机信息中心、科研所、行政处(服装)帐户各1个,全部资金移交行 政处(单位财务)核算。   2.撤销征管处(税务登记证)、教育处帐户各1个,全部资金移交计会处核算。   3.撤销征管处(税务师)帐户1个,全部资金移交行政处核算。   4.撤销办公室(法规公报)帐户1个,全部资金移交行政处核算。   5.将北戴河基地基建帐户合并到财务帐户进行核算。   (三)拟设立的国际税收研究会的帐户,不再另设,由行政处核算。   二、撤销前的审计   凡撤销的帐户,须进行审计。11月20日前由撤户单位进行自查,11月21 日起由监察专员办公室牵头,有关处室配合,就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以 及审批程序和权限是否合理、合法进行审计。自查与审计期间,各帐户资金的使用与 调度由主管局长审批。   三、撤户工作移交   撤户单位要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该收回的收回,该退还的退还。暂时无法清理 的往来款项,要列出详细清单。然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和移交清册。按移交清册逐项 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现金要根据会计帐簿(或资产负债表)有关记录进 行点交。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 调节表调节相符。属于固定资产的,要列出清单一并移交。帐外资金也要同时交待清 楚。   移交工作由监察室、计会处、行政处负责监督。11月30日前完成全部交接工 作。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 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 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四、凭证的保管   撤户单位撤户前编制的记帐凭证、报表、各种帐簿等会计资料,由撤户单位装订 成册并妥善保管。一年后移交档案室保管。   五、计会处、行政处对有关处室代管资金的操作   计会处对有关处室代管的资金,在进行明细核算的同时,有关处室在使用启有资 金时,若动用支票,由计会处直接办理;若动用现金,行政处在按规定报销时,直接 记入“经费支出”科目,并单独进行明细核算,按季或按半年将有关处室的支出汇总 数报计会处,计会处在扣减有关处室自有的资金的同时,增加行政处的预算。行政处 对有关处室代管的资金,也要进行明细核算,有关处室在使用资金时,不论是动用支 票,还是现金,都由行政处直接办理。   六、各市局需要上缴省局有关处的款项,一般情况下,由有关处室每半年按规定 提供各市局应上缴数额,同时提供应返还数额,计会处据此采取找差补齐的办法,通 过经费拨款渠道予以调整,年终清算。   七、对法规公报、大专自学、服装款项,凡单位或个人交款时,基层单位登录 “暂存款”科目,不得列收列支。   八、各处自有资金的审批权限   由计会处或行政处财务代有关处室管理的资金,处长的支出审批权限由原来的5 00元调整为1000元,1000元~50000元的,由处室主管局长审批,5 0000元以上的,由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九、来客接待   凡来省局公干人员,需要接待的,一般情况下在机关食堂安排就餐,确实在机关 食堂无法安排的,经接待处室的主管局长同意后,可在局机关外部就餐,就餐费用由 行政处报销,按“有钱的处室自己出”的原则进行掌握。到外部就餐者必须坚持节约、 俭朴的原则,绝不可铺张浪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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