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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

冀地税函[1998]38号颁布时间:1998-03-16

     1998年3月16日 冀地税函[1998]3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即国税函 [1998]6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      1998年6月20日 国税函[1998]6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请示》(京地税企 [1997]55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企业所得 税申报表。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 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 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 关规定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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