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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8] 93号颁布时间:1998-10-21

     1998年10月21日 冀地税发[1998] 9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8]1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再做如 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省人行《关于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财务关系 下放后企业纳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预字[1998]92号)的规定,从1 998年8月1日起,下放企业(我省11户)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含累计欠缴的 所得税)不再由国家税务局征收,改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税款入省级国库。   二、11户煤炭企业下放后,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明确如下:   下方企业各称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开滦矿务局 省直属征收局唐山分局   邯郸矿务局 省直属征收局邯郸分局   下花园煤矿 省直属征收局张家口分局   张家口煤矿机械厂 省直属征收局张家口分局   峰峰矿务局 峰峰矿区地方税务局   井陉矿务局 井陉矿区地方税务局   兴隆矿务局 承德市营子区地方税务局   邢台矿业(集团) 邢台市地税局直属一分局   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煤炭工业管理局省直属征收局   附属单位   石家庄煤矿机械厂 省直属征收局   八宝山煤矿 怀来县地方税务局   三、涉及下放煤炭企业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的交接过程中,应主动加强联系、积极协作,共同做好交接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 知      1998年9月3日 国税发[1998]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1998]22号)精神,现对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 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 [1995]023号)的规定,原煤炭工业部直属和直接管理的94户国有重点煤 矿,以及原随煤矿一起上收为煤矿服务的地质勘探、煤矿设计、基建施工、机械制造、 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下放地方管理(以下称煤炭企业)后,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 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从1998年8月1日起,下放煤炭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含累计欠缴 所得税),按规定就地缴入地方金库。下放煤炭企业名单按照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 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财经字[1998]3 9号)掌握。   三、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煤炭企业下放后企业 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交接过程中,应主动加强联系、积极协作,共同作好交接工作。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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