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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字[1998]第39号颁布时间:1998-04-28

     1998年4月28日 冀财税字[1998]第39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 知》(财税字[1998]60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8年4月1日 财税字[199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的优惠政策,到19 97年底已执行期满。为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确 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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