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未列举名称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冀财税字[1998]第54号颁布时间:1998-09-16
1998年9月16日 冀财税字[1998]第54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
决定自1998年7月1日起对砂岩(河砂)、玄武岩、珍珠岩、页岩、矿泉水等5
种未列举名称矿产品开征资源税。其单位税额如下:砂岩(河砂),2元/吨;玄武
岩,2元/吨;珍珠岩、 2元/吨;页岩,2元/吨;矿泉水,3元/吨。考虑到
我省目前资源开发现状,对上述5种矿产品应征资源税暂减半征收。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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