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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定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处承建107国道工程纳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1998]256号 颁布时间:1998-12-10

     1998年12月10日 冀地税函[1998]256号 保定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处承建107国道工程应纳税问题的请示》(即市 地税一函[1998]第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 凡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单位性质如何,均为营业税纳税人。建筑业征 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 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 业。因此,你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处承建的107国道工程,不论修建还是养护,均应 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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