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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承德钢铁公司向滦河发电厂第三期扩建工程投资还本付息收入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1998]200号颁布时间:1998-09-22

     1998年9月22日 冀地税函[1998]200号 承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承德钢铁公司向滦河发电厂第三期扩建工程投资还本付息收入缴纳营 业税的请示》(即承地税函发[1998]1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转贷业 务仅限于转贷外汇业务,按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而其他转贷业务则为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因此,承德钢铁公司以银行贷款方式向滦河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 应按一般贷款业务以利息收入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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