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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产品列入《中国高新胶水产品出口巨录》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1]80号颁布时间:2001-03-16

     2001年3月16日 冀国税函[2001]8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目录〉的通知》(国税函[2001]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觉出口目 录》的通知      2001年2月9日  国税函 [20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稳务局: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执行一年以来,部分地区反映,个别产品技术含 量高、出口前景良好。由于申报不及时等原因未列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要求将其增 列《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经科技部组织的专家组评定,同意液体氨基氰 (2921199)、电子级双氰胺(2926200)、高纯度五氧化二机(28 253010)、电子级玻璃纤维布(7019520)等产品增列《中国高新技术 产品出口目录》中。请各地税务部门按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有关高新技 术产品的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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