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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冀财税[2001]44号颁布时间:2001-08-28

    2001年8月28日 冀财税[2001]44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3日 财税[200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 此各地在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营公墓征免营业税问题 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阁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 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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