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2001]12号颁布时间:2001-04-05
2001年4月5日 冀财税[2001]12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1年2月26日 财税[2001]13号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国储备粮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
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薄免征印花税,对共经营中央储备粮
(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
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
土地、车辆,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
船使用税。
二、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
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具体退
付办法按《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有关
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附件:问:新《税收征管法》 在缓缴税款的审批以及清理欠税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严格控制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缓缴税款是税收征管法的一项基本制
度,也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基层税务机关滥用批准缓缴
税款的权力,造成大量欠税。因此,新征管法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实际困难,把缓缴
税款的审批权限规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该说提升了
审批权限,既符合经济规律,帮助纳税人遇到暂时困难时渡过难关,同时也体现了严
格控制欠税的精神,保证国家税收不受损失。
1、确定税款优先原则。我国一直就有税、贷、货、利的支付顺序,在《破产法
(试行)》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中规定,破产案件的税款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
受偿。新《刑法》第212条也规定,涉税刑事审判案件的税款优先于罚金、没收财
产入库。但原税收征管法没有支此做出明确规定,实际执行中也有很大困难。我局曾
作过调查,80%的破产企业的欠税全部流失。新征管法规定了三个方面的税收优先
权:一是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二是纳税人欠税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
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执行;三是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就是纳税人欠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
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新征管法规定,欠税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需要
出境的,也应结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
的,税务机关可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3、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向当税务
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
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给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云消雾散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
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规定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
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5、设立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云消雾散的
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觥权,即对纳税人的到期债权等财产权利,税务机关可以依法
向第三者追索以抵缴税款。
6、扩大支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原征管法规定对欠税款税,采取转移或者隐匿
财产的手段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给
予处罚;新征管法规定,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不论数额大小,是否无法追
缴,都可以给予处罚。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