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0]211号颁布时间:2000-11-01

     2000年11月1日 冀国税发[2000]211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0]78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支行及其所属单位的企业所得税, 以支行为单位向当地国家税务局预缴,预缴比例为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额的70%。 二、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支行的财产损失、呆账、坏账的核销及其他税前扣除审 批事项,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支行及其所属单位应严格执行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 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