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字(1998)第23号颁布时间:1998-04-14
1998年4月14日 冀财税字(1998)第23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8]45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45号文)(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