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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冀地税函[1998]95号颁布时间:1998-05-18

     1998年5月18日 冀地税函[1998]9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 知》(即国税发[1998]5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我省1998年度城镇集体 企业清产核资的税收、财务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省直部门、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凡在省直属征收局纳税的,由 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二、华北石油管理局系统在我省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先由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不包括税务分局、税务所)签署意见,后由华北石油管理局汇总报省地方税务局审 批;   三、其他城镇集体企业(包括中央部门、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由各市地方税务 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以上规定,请各市结合总局文件认真贯彻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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