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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参与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缴纳所得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财预字[1998]129号颁布时间:1998-12-24

     1998年12月24日 冀财预字[1998]129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资源和基础设施的管理, 强化省政府宏观调控职能,根据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有关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 现对省参与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缴纳所得税、营业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省参与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缴纳 的所得税和营业税实行按投资比例分成的办法。外商参与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外商 投资部分不计入分成比例。各条高速公路的具体投资比例由省财政厅审核确定。   二、所得税以各条高速公路管理处为纳税义务人,其所在地有省直属征收局(或 分局)的,由省直属征收局(或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否则,由其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负责征收管理。   三、省独资建设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收人缴纳的所得税和营业税全部为省级收入, 就地缴入省级金库;省与市(县、区)共同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缴纳的所 得税和营什税按省、市(县、区)各自投资比例或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分成, 就地分别缴入省极、市(县、区)级金库。   四、中央参与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所缴纳的所得税按有关规定分别 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营业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按地方各级投资比例分成,就地分 别缴库;中央另有规定的,按中央规定执行。   五、京石、石太高速公路有关税收征管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纳税,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按规定级次缴库。   七、本通知中所得税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自1999年1月1 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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