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三)
冀国税发[2000]231号颁布时间:2000-11-28
2000年11月28日 冀国税发[2000]231号
7.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证据保全措施。
申请证据保全应向受案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说明以下内容:
(1)需要保全的证据;
(2)证据的所有人;
(3)请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事实和理由。
8.税务机关及其委托代理人,在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9.税务机关的应诉人员在开庭审理前,应当依法到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案卷材料,
并针对案情或庭审时可能出现的司题,拟定代理词和答辩提纲。
代理词主要就诉讼请求、争执的事实和理由提出主张、观点和意见。
二、出庭应诉
1.税务机关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一至二
名代理人进行诉讼。诉讼代理人可以是税务人员,也可以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人员。
被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时应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
(1)委托单位的名称(被诉税务机关),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受委托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3)委托事宜;
(4)委托代理权限;
(5)委托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及委托日期。
2.税务机关应诉的委托代理权限一般应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提交证据、陈述事实、参加辩论、提起上诉等。
3.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到
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时,应提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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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试行)的通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