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的通知
冀国税进发[1997]3号颁布时间:1997-06-12
1997年6月12日 冀国税进发[1997]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
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
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4月22日 国税函[1997]311号
(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