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三发[1997]1号颁布时间:1997-01-20

     1997年1月20日 冀国税三发[1997]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7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2月23日 国税函[1996]727号               (正文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