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字[1997]第41号颁布时间:1997-08-06

     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 冀财税字[1997]第41号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7号文《关于企业资产评 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 执行。   关于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在出售或清算时,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 余额,应计入应纳税所得税或清算所得,但以不低于捐赠时的实物价格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      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财税字[1997]77号        (正文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