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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售矿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1997]123号颁布时间:1997-08-04

     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 冀地税函[1997]123号 承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售矿口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承地税函发[1997]1 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为销 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烟囱、窑炉、堤坝、井等。你市一些 煤、铁矿等矿主,将原来自己经营的矿口有偿转让,其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税目 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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