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交1994、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冀财税字[1997]第12号颁布时间:1997-02-14

     1997年2月14日 冀财税字[1997]第12号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交1994、1995 年度企业提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第6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地方远洋渔业企业1994、1995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已缴纳的, 不再退库,尚末缴纳的给予免征照顾。从1996年1月1日起按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 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远洋渔业      企业免交1994、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6年12月12日 财税字[1996]65号     (正文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